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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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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 104  年 3  月 24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4050011
    2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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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救濟貧困、無人接濟之收容人使其能安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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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 500  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 500  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分)並
      經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否有親屬
      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狀況列入審酌參考
      ﹔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扣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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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放物品:
(一)新收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
      衛生紙 1  包、毛巾 1  條、牙刷 1  支、牙膏 1  條、洗髮精 1
      瓶、肥皂 1  個、洗衣粉 1  包、衛生棉 1  包。
(二)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
      每 2  個月發放:
      衛生紙 6  包、香皂 1  個、衛生棉 2  包、毛巾 1  條、牙刷 1
      支、牙膏 1  條、洗髮精 1  瓶、洗衣粉 1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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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濟方式:
(一)新收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由總務科購置 100  份於新收房,發放完
      畢向總務科申請補充。
(二)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每月 5  日請場舍統計符合救濟條件之收容人
      ,將名單交給戒護科彙整後向總務科申請發放日用品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