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法矯署勤字第一零九零五 零零三零九零號函。
二、目的:救濟貧困、無人接濟之收容人使其能安心服刑。
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五百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五百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分)並經 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否有親屬 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狀況列入審酌參考 ;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扣款之情事。
四、發放物品: (一)新收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 衛生紙一包、毛巾一條、牙刷一支、牙膏一條、洗髮精一瓶、肥皂 一個、洗衣粉一包、衛生棉一包。 (二)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 每二個月發放: 衛生紙六包、香皂一個、衛生棉二包、毛巾一條、牙刷一支、牙膏 一條、洗髮精一瓶、洗衣粉一包。 每六個月發放: 內衣褲各一件。
五、救濟方式: 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每月五日請場舍統計符合救濟條件之收容人,將 名單交給戒護科彙整後向總務科申請發放日用品以為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