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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暨戒治所貧困收容人救濟品發放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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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五百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五百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分)並經
      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否有親屬
      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狀況列入審酌參考
      ;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扣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