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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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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除法令別有規定外,
    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社會資源包括慈善團體、公益團體、宗教團體、機關
    學校及其他可資協助監院所實施教化輔導之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個
    人。
三、矯正機關受理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前,應對該機關學校、
    團體或個人之背景資料充分瞭解,並考量矯正機關設施、人力之配合
    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管理。
四、矯正機關應先就各類教化藝文活動之方法、內容,審慎評估其妥適性
    ;如對於行刑教化功能無正面助益,應予委婉拒絕。
五、下列各類活動應於舉辦一週前檢附活動之日期、內容、預定程序、邀
    請對象報部核定後實施。
 (一) 矯正機關於國家例假日 (如春節、母親節、端午節、中秋節) 為擴
      大辦理懇親聯誼,自動邀請各類團體舉辦各項演藝或其他相關教化
      藝文活動 (如屬一般性之懇親活動,則於事後報部核備即可) 。
 (二) 社會團體、個人平時自動組團舉辦與教化藝文有關之活動 (如歌舞
      、話劇、音樂會、藝品展、球類友誼賽等) 或指導收容人舉行較長
      時間之宗教儀式 (如佛七、禪七等) 。
 (三) 政黨、中央民意代表、外籍人士 (含華裔人士) 自組團員,關懷慰
      問收容人,贈送慰問金、物品或舉辦各項活動。
 (四) 矯正機關受理民間各種團體、協會支援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舉行
      相關儀式,邀請當地民意代表、機關學校首長、媒體記者到場觀禮
      。
六、活動項目屬臨時性質,未能於舉辦一週前預知者,矯正機關應於接到
    活動申請通知後,迅速以傳真方式報部核定後實施。
七、經核定實施之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本部將視情形派員指導。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