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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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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法務部 86 法矯決字第 15747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2981 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8  點
  (原名稱:各監院所運用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新名稱: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