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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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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矯正機關受理社會資源舉辦各類教化藝文活動前,應對該機關學校、
    團體或個人之背景資料充分瞭解,並考量矯正機關設施、人力之配合
    情形,避免影響戒護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