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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運用社會資源辦理教化藝文活動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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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活動項目屬臨時性質,未能於舉辦一週前預知者,矯正機關應於接到
    活動申請通知後,迅速以傳真方式報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