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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借閱管理注意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4 年 07 月 11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
一、教區圖書室之設立,其宗旨在鼓勵收容人養成良好閱讀習慣、增進讀
書風氣,以充實收容人知能見聞,培養獨立思考之能力,落實心靈改
革之成效。二、教區圖書室書目,由教化科依「心理勵志類」、「小說文學類」、「
資訊知識類」、「休閒娛樂類」等四類統一彙整編號,並製作圖書目
錄及借書卡,以方便收容人登記借閱。三、教區圖書室借書方式採非開放式管理為主,以開放式借書方式為輔。
由各場舍收容人提出申請造冊送交教區,教區經核對後再統一辦理借
書事宜。另收容人於教區個別教誨完畢後亦可辦理借書手續。各場舍
借書、歸還時間,由教區另行訂定。四、收容人借閱圖書以每人每次二本、借閱時間以七日(含不開封日)為
限。如欲續借者,須再辦理借書手續,續借以一次為限。五、收容人借書後必須將所借書籍歸還後,始得另借他書。收容人不得相
互代借圖書,或將所借圖書轉借他人。六、借閱圖書之收容人如有單位異動、借提或滿釋出監(所),應先主動
歸還借閱圖書。單位主管對於上述之收容人,並應立即查核其有無借
書尚未歸還之情形。七、收容人對所借閱之圖書均須加以珍惜,不得添色、折痕、圈點、批註
、污染、割剪、撕毀、遺失及其他有損圖書之行為。收容人領書後如
發現污損應即時向管教人員報告提出聲明。八、收容人對所借閱之圖書如不知珍惜,有上述之情事行為者,依下列規
定處分:
(一)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並停止借書權一個月。
(二)情節重大者,核低考評分數,停止借書權三個月,並責其依該圖書
原價賠償新書。九、圖書室任何圖書均蓋有戳記以識別公有書籍。圖書室為清查、整理、
編目、裝訂圖書或其他必要時,得隨時通知收容人繳回借閱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