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區圖書室之設立,其宗旨在鼓勵收容人養成良好閱讀習慣、增進讀 書風氣,以充實收容人知能見聞,培養獨立思考之能力,落實心靈改 革之成效。
二、教區圖書室書目,由教化科依「心理勵志類」、「小說文學類」、「 資訊知識類」、「休閒娛樂類」等四類統一彙整編號,並製作圖書目 錄及借書卡,以方便收容人登記借閱。
三、教區圖書室借書方式採非開放式管理為主,以開放式借書方式為輔。 由各場舍收容人提出申請造冊送交教區,教區經核對後再統一辦理借 書事宜。另收容人於教區個別教誨完畢後亦可辦理借書手續。各場舍 借書、歸還時間,由教區另行訂定之。
四、收容人借閱圖書以每人每次二本、借閱時間以七日 (含不開封日) 為 限。如欲續借者,須再辦理借書手續,續借以一次為限。
五、收容人借書後必須將所借書籍歸還後,始得另借他書。收容人不得相 互代借圖書,或將所借圖書轉借他人。
六、借閱圖書之收容人如有單位異動、借提或滿釋出監 (所) ,應先主動 歸還借閱圖書。單位主管對於上述之收容人,並應立即查核其有無借 書尚未歸還之情形。
七、收容人對所借閱之圖書均須加以珍惜,不得添色、折痕、圈點、批註 、污染、割剪、撕毀、遺失及其他有損圖書之行為。收容人領書後如 發現污損應即時向管教人員報告提出聲明。
八、收容人對所借閱之圖書如不知珍惜,有上述之情事行為者,依下列規 定處分之: (一) 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並停止借書權一個月。 (二) 情節重大者,核低考評分數,停止借書權三個月,並責其依該圖書 原價賠償新書。
九、圖書室任何圖書均蓋有戳記以識別公有書籍。圖書室為清查、整理、 編目、裝訂圖書或其他必要時,得隨時通知收容人繳回借閱書籍。
十、本要點陳核並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