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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借閱管理注意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8
八、收容人對所借閱之圖書如不知珍惜,有上述之情事行為者,依下列規
    定處分:
(一)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並停止借書權一個月。
(二)情節重大者,核低考評分數,停止借書權三個月,並責其依該圖書
      原價賠償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