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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收容人圖書管理與借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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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為妥善管理與善加利用本監圖書,鼓勵收容人養成閱讀習慣,充實其
    精神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書籍分類:
    A 勵志心理類  B 小說、散文詩類  C 專題報導、雜誌類  D 宗教類
    E 電腦資訊類  F 法律、政治類  G 傳記、文學名著類  H 醫療保健
    、休閒類  I 財經管理類  J 教育、科學類  K 漫畫類  L 其他類。
三、借閱辦法:
(一)圖書室:
      1.收容人借閱圖書每次限借三本,借閱期限為二星期,可續借一次
       。
      2.借閱人填寫借書登記簿 (如附表一) 經場舍主管核准後,將借
        書登記簿集中於教區,每星期五由教化科派專人至圖書室取書分
        送。
      3.領取借用書籍時同時繳還前借之書籍。
(二)活動書櫃:
      1.本監場舍各設置一個活動書櫃,由場舍主管指派文書雜役負責圖
        書之管理及維護。
      2.書櫃每季更換乙次,於每季(3、6、9、12  月) 之二十五日前
        移調,移調順序忠舍轉至孝舍,孝舍轉至仁舍,依此類推,最後
        由愛舍轉至忠舍,依此順序行之。
      3.各場舍應於每季第(3、6、9、12 月)之十五日前清點圖書數目
        ,並依前條順序於二十五日前由教化科派員實施更換。
      4.各場舍應指派專人每三日將活動書櫃巡迴至各舍房,確實清點書
        籍及填寫借閱登記簿。
      5.收容人借閱圖書每次限借二本,借閱期限為二星期,可續借一次
        。
      6.借閱人填寫借書登記簿 (如附表一) 經場舍主管核准後,即可
        當場借閱。
      7.借閱之書籍閱讀完畢後,可於領取或借用書籍之同時歸入活動書
        櫃,續借者須先還回前借書籍再行辦理借書登記。
      8.違規考核收容人因流動頻繁,不提供借閱圖書服務。
四、注意事項:
(一)借閱書籍若有遺失、損壞、污損、註記文字或塗污時,借閱人需負
      賠償或恢復原狀之責。
(二)圖書除經長官專案核准不限冊數或用途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陳  奉核定提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