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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值勤禁見舍勤務補充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1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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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值勤人員應妥善保管門禁管制磁片,及舍房門鎖鑰匙,未經指示,非
    輪值人員禁止進入。
二、接卸班時應將交接事項說明清楚,接班者並應查看錄影監視設備是否
    正常運作、警鈴遙控器是否正常完好、收容人數是否正確。
三、配房時應以收押之院檢、案由及職業等各項資料作為依據,另外對於
    社經地位特殊、身體狀況不佳、幫派份子及院檢指示加強戒護者,均
    應填寫觀察紀錄表。
四、同案及涉及案件相關者,不得配入同房、隔壁房,以防止傳遞刑案訊
    息。
五、除星期例假日外,每日於晨間實施運動,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運
    動前後均應嚴密檢身,運動時不得交談,同案應以隔離或分批方式進
    行,以防止串證。
六、出庭還押時間,嚴禁交談,值勤人員實施檢身,同案收容人應分別提
    帶。
七、家屬送入物品、菜餚及書籍均應實施複檢,將檢查結登載於紀錄簿中
    備查。
八、機關提供之書籍,於借閱後,值勤人員應詳細檢查,以防串證。
九、禁見中違反規定,受「禁止接見」處分者,於解除禁見日執行之。
十、解除禁見時,應令同房收容人面對牆壁坐下,禁止交談,解禁者整理
    行李完畢後立即帶離,防止藉機串證。
十一、禁見舍房收容人有關文書、購物及發送物品清潔等得由忠舍雜役支
      援辦理,值勤人員應嚴密管控,不得任其與禁見者私自交談或有傳
      遞物品等可能串證之行為;雜役於離開房舍時,值勤人員應對其實
      施檢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