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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門衛勤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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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衛管理員儀表應端莊,態度應和藹,禮節應週到;執行勤務,應穿
    著制服,並攜帶警笛、警棍、無線電對講機及其他應備物品。
二、勤務交接 (代) 時,應將人員、物品進出管制事項及裝備點交清楚,
    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其勤務
    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大門、中央門勤務 (第 45 頁
    至 50 頁) 。
三、大門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擬進入本所之人,門衛管理員應問明來意,如認形跡可疑,應即報
      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聽候處理。
 (二) 下列人員得許其進入:
      1.因公洽商者。
      2.許可參觀者。
      3.接見收容人者。
      4.佩帶出入本所許可證者。
 (三) 來賓或長官入門,應查驗身分證明,並注意應對禮節,如為上級長
      官或視察人員蒞所,於身分查驗後請其先至行政大樓,並即按電鈴
      通知所長 (詳如通報警鈴使用規定須知) ,再以電話回報。
 (四) 檢察官 (含檢察事務官) 、法官蒞所借訊時,應即通知中央台、檢
      查站 (預做開門之準備) ,中央台接獲通報應即報告值班科員轉報
      戒護科長或專員,以便接待與配合借訊事宜。
 (五) 攜帶物品外出,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
      行,並報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六) 大門附近,如發現閒雜人、車等徘徊聚集,應密切注意,必要時報
      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七) 門衛交接,應將訪客人數、入門證數量,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交代
      。
 (八) 大門關閉後,非本所員工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求入內者,
      應查明姓名、身分、職業報請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九) 收容人出所 (監) ,應核與身分、人數、釋放證明相符後始准放行
      。
 (十) 凡獲准進出之人員及車輛,其出入時間與事由均應詳登於簿冊,以
      利查核;夜間當日值勤人員,非得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許可,不得外
      出。
 (十一) 本所替代役男出入大門,應憑戒護科長或專員核准之請假登記簿
        第二聯,經核對無誤後始可放行。役男休假離所時,應將通用鎖
        繳交門衛保管,返所時領回。每週四夜間 6  時 (即 18 時) 至
        9 時 50 分 (即 21 時 50 分) 實施散步假,役男進入所內不得
        攜帶檳榔、酒類或其他違禁物品,如有檢查不實或隱匿不報情形
        一經查獲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二) 大門值勤人員值勤時,應提高警覺,隨時注意週遭狀況,做必要
        之查看與巡視,除有下列情形得於門衛室內站立值勤外,其餘時
        間均應站立於室外。
        1.雨天。
        2.夜間 11 時 (即 23 時) 起至翌日晨 5  時止,此段期間,並
          可比照舍房值勤規定,每 10 至 15 分鐘得坐椅子 3  分鐘,
          所坐之椅子以高腳椅為限。
 (十三) 嚴禁非本所之狗由大門進入所內活動,以防疾病傳染,如未落實
        管制,將議處失職人員。
四、戒門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凡進出戒護區之人員衣物,一律實施檢查。依據法務部 88 年 2
      月 5  日法 88 矯字第 003323 號函指示,除部長、法務部體系以
      外獲准進入之來賓,及依法執行公務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
      官、法官與隨同之書記官,以及「危機處理小組 (現稱靖安小組)
      」成員,法務部與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長官至發生重大事故之監院
      所處理公務時,出入戒護區應免予接受檢查。其所攜帶之物品,如
      有影響戒護管理之虞者,應請其將物品暫放於置物櫃中,離去時取
      回。
 (二) 對於進、出人員及物品均應詳登姓名、進出時間、檢查結果等,其
      管制如下︰
      1.物品︰攜入物品、工具應詳加檢查並將品名、數量登記於簿冊管
        制;攜出之物品,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工具應詳予核
        對,如有不符,不得放行,並即報告中央台處理。
      2.收容人出入戒門須有戒護人員提帶,應詢明原因、核對身分及有
        關證明文件無誤後登載於簿冊,始准放行。監外作業收容人出門
        應檢查聯鎖、入門時亦應詳細登記及檢查有無攜帶違禁品。借提
        、戒護外醫及返家奔喪應詳予檢身及檢查戒具,並輔以金屬探測
        器檢查,以防藏匿兇器、刀片或其他足以開啟戒具等之危險品或
        違禁物品,檢查完畢後再交提解人員,請其進行複檢無誤後於簿
        冊簽名,以明責任。
      3.職員、戒護人員及替代役男均應配戴識別證,除上班或服勤所需
        物品外,不得攜帶行動電話、金錢進入戒護區,其他物品應依規
        定登記管制。戒護人員於服勤中,非經戒護科長許可,不得私自
        外出;其准外出者應持外出管制單,經查對無訛後始准放行。
      4.外賓進入戒門時,行動電話、金錢、皮包等有礙機關安全之物品
        ,應請其置放於置物櫃。本所特約醫師進出戒門為表尊重得免予
        檢身,但其所攜物品,如有影響戒護管理之虞者,應請其將物品
        暫放於置物櫃,離去時取回。
      5.非本機關職員及廠商因業務或工作上需要而准許進入者,須有相
        關業務人員陪同,並將姓名、進出事由與時間、檢查結果及陪同
        人員姓名詳細登載於簿冊。
 (三) 實施檢查時應注意禮節及態度。告知「對不起,請自動接受檢查」
      ,請進、出人員自動接受檢查,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
      包裹、皮包及手提袋等,以供檢視查察。並輔以手提式金屬探測器
      實施檢查,檢查完畢後「謝謝配合,請進」。
 (四) 週一至週五職員上、下班時間 (上午 07:50、下午 17:50) ,由於
      進出人員頻繁,得將第 3  道電動門及外鐵門暫時開啟,並請中央
      台派員協助進行檢身及登記等工作,日勤同仁下班後,外鐵門應加
      第二道鎖 (鑰匙由中央台保管,收封後冬令 17:00;夏令 18:00
      領用,翌日上午 07:50  繳回) 嚴格管制人員進出。
 (五) 下午 6  時 (即 18 時) 日勤同仁下班後,值勤位置改於中控室,
      夜間進出戒門應確認身分始可開啟第一道門 (餐廳旁) ,待扺達第
      二道門再行開啟,第三道門亦同,嚴禁外鐵門與第三道門 (設金屬
      探測門位置) 同時開啟,以防挾持事件發生,進出人員仍應確實檢
      身。
 (六) 戒門關閉後,非督導勤務及勤務人員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
      求入內者,應報請戒護科長核准,始得放行。
 (七) 夜間如有外線電話應主動接聽,並注意電話禮節,遇有詢問一般事
      項應即告知,如詢及機關或其他職員之問題與個人不清楚事項時,
      應婉轉告知或請值班科員接聽,或請其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並將
      來電登記於簿冊,轉知承辦人員。
五、外門勤務注意事項︰
 (一) 本所外門設置於八工場與明舍外,面對和平舍,為進入五、六教區
      重要關卡,日間派有專人值勤,夜間因人力不足及進出之人、車較
      少,於十八時後改採機動派遣。外門設對開大鐵門一道供車輛進出
      ,小門一道供人員進出,進出者須經戒護科長核准,始得通行。
 (二) 勤務交接 (代) 時,應清點裝備 (包含鑰匙、無線電對講機、有線
      電話) ,並將由該門進入而尚未離開之人、車及重要事項一併交接
      清楚,向中央台回報。
 (三) 經核准進出之人員、車輛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進入人員
      攜帶之物品應請確實登載。
 (四) 收容人進出八工場及五教區,應核對提單並有戒護人員提帶,始可
      通行;炊場、合作社收容人送餐及開水,應予檢身,以防夾帶違禁
      物品。
 (五) 廠商車輛載貨進入,先將廠商名稱、駕駛姓名及送入物品之種類與
      數量登記於簿冊,再詳予檢查無訛後,始得放行。車輛進出之順序
      為先出後進。
 (六) 本所車輛進入五教區及八工場,於接獲中央台通知後,始得開啟鐵
      門;職員或外賓進出外門應有戒護科長以上長官陪同。
 (七) 開門前應注意有無收容人在附近逗留,以防其衝出,如遇於技訓區
      禮堂舉辦大型活動 (如懇親、專題演講、教化活動) 時,人員、車
      輛進出頻繁,於開啟鐵門時,更應提高警覺,加強門禁管制。
 (八) 如有收容人或五教區派遣收容人於和平舍前修剪花草樹木等環境整
      理工作時,應與現場之戒護人員或五教區科員聯繫,先行停工,帶
      回教區,始可開啟鐵門,俟鐵門關妥再恢復工作。
 (九) 前項收容人進行花草樹木修剪時,門衛管理員應主動協助戒護,並
      隨時與五教區、中央台保持聯繫,如遇收、開封時間車輛進出,應
      暫緩開啟鐵門,待收容人開、收封完畢,始得開啟。
 (十) 勤務結束前,應查看門鎖是否確實上鎖,並將鑰匙繳回中央二台。
六、遇 SARS 防疫期間應對進出人員量測耳 (額) 溫,入所人員如體溫有
    超過 38 度者,應告知為共同防疫,不許其進入並請其儘速就醫,體
    溫量測結果應登記於簿冊。
七、服勤時,不得瞌睡、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有關違
    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
    規定予以懲處。
八、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