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門衛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4
四、戒門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凡進出戒護區之人員衣物,一律實施檢查。依據法務部 88 年 2
      月 5  日法 88 矯字第 003323 號函指示,除部長、法務部體系以
      外獲准進入之來賓,及依法執行公務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
      官、法官與隨同之書記官,以及「危機處理小組 (現稱靖安小組)
      」成員,法務部與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長官至發生重大事故之監院
      所處理公務時,出入戒護區應免予接受檢查。其所攜帶之物品,如
      有影響戒護管理之虞者,應請其將物品暫放於置物櫃中,離去時取
      回。
 (二) 對於進、出人員及物品均應詳登姓名、進出時間、檢查結果等,其
      管制如下︰
      1.物品︰攜入物品、工具應詳加檢查並將品名、數量登記於簿冊管
        制;攜出之物品,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工具應詳予核
        對,如有不符,不得放行,並即報告中央台處理。
      2.收容人出入戒門須有戒護人員提帶,應詢明原因、核對身分及有
        關證明文件無誤後登載於簿冊,始准放行。監外作業收容人出門
        應檢查聯鎖、入門時亦應詳細登記及檢查有無攜帶違禁品。借提
        、戒護外醫及返家奔喪應詳予檢身及檢查戒具,並輔以金屬探測
        器檢查,以防藏匿兇器、刀片或其他足以開啟戒具等之危險品或
        違禁物品,檢查完畢後再交提解人員,請其進行複檢無誤後於簿
        冊簽名,以明責任。
      3.職員、戒護人員及替代役男均應配戴識別證,除上班或服勤所需
        物品外,不得攜帶行動電話、金錢進入戒護區,其他物品應依規
        定登記管制。戒護人員於服勤中,非經戒護科長許可,不得私自
        外出;其准外出者應持外出管制單,經查對無訛後始准放行。
      4.外賓進入戒門時,行動電話、金錢、皮包等有礙機關安全之物品
        ,應請其置放於置物櫃。本所特約醫師進出戒門為表尊重得免予
        檢身,但其所攜物品,如有影響戒護管理之虞者,應請其將物品
        暫放於置物櫃,離去時取回。
      5.非本機關職員及廠商因業務或工作上需要而准許進入者,須有相
        關業務人員陪同,並將姓名、進出事由與時間、檢查結果及陪同
        人員姓名詳細登載於簿冊。
 (三) 實施檢查時應注意禮節及態度。告知「對不起,請自動接受檢查」
      ,請進、出人員自動接受檢查,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
      包裹、皮包及手提袋等,以供檢視查察。並輔以手提式金屬探測器
      實施檢查,檢查完畢後「謝謝配合,請進」。
 (四) 週一至週五職員上、下班時間 (上午 07:50、下午 17:50) ,由於
      進出人員頻繁,得將第 3  道電動門及外鐵門暫時開啟,並請中央
      台派員協助進行檢身及登記等工作,日勤同仁下班後,外鐵門應加
      第二道鎖 (鑰匙由中央台保管,收封後冬令 17:00;夏令 18:00
      領用,翌日上午 07:50  繳回) 嚴格管制人員進出。
 (五) 下午 6  時 (即 18 時) 日勤同仁下班後,值勤位置改於中控室,
      夜間進出戒門應確認身分始可開啟第一道門 (餐廳旁) ,待扺達第
      二道門再行開啟,第三道門亦同,嚴禁外鐵門與第三道門 (設金屬
      探測門位置) 同時開啟,以防挾持事件發生,進出人員仍應確實檢
      身。
 (六) 戒門關閉後,非督導勤務及勤務人員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
      求入內者,應報請戒護科長核准,始得放行。
 (七) 夜間如有外線電話應主動接聽,並注意電話禮節,遇有詢問一般事
      項應即告知,如詢及機關或其他職員之問題與個人不清楚事項時,
      應婉轉告知或請值班科員接聽,或請其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並將
      來電登記於簿冊,轉知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