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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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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門衛管理員儀表應端莊,態度應和藹,禮節應週到;執行勤務,應穿
    著制服,並攜帶警笛、警棍、無線電對講機及其他應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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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勤務交接 (代) 時,應將人員、物品進出管制事項及裝備點交清楚,
    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其勤務
    注意事項請參照法務部頒訂之戒護手冊大門、中央門勤務 (第 45 頁
    至 5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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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門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擬進入本所之人,門衛管理員應問明來意,如認形跡可疑,應即報
      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聽候處理。
 (二) 下列人員得許其進入:
      1.因公洽商者。
      2.許可參觀者。
      3.接見收容人者。
      4.佩帶出入本所許可證者。
 (三) 來賓或長官入門,應查驗身分證明,並注意應對禮節,如為上級長
      官或視察人員蒞所,於身分查驗後請其先至行政大樓,並即按電鈴
      通知所長 (詳如通報警鈴使用規定須知) ,再以電話回報。
 (四) 檢察官 (含檢察事務官) 、法官蒞所借訊時,應即通知中央台、檢
      查站 (預做開門之準備) ,中央台接獲通報應即報告值班科員轉報
      戒護科長或專員,以便接待與配合借訊事宜。
 (五) 攜帶物品外出,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如有不符,不得放
      行,並報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六) 大門附近,如發現閒雜人、車等徘徊聚集,應密切注意,必要時報
      告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七) 門衛交接,應將訪客人數、入門證數量,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交代
      。
 (八) 大門關閉後,非本所員工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求入內者,
      應查明姓名、身分、職業報請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處理。
 (九) 收容人出所 (監) ,應核與身分、人數、釋放證明相符後始准放行
      。
 (十) 凡獲准進出之人員及車輛,其出入時間與事由均應詳登於簿冊,以
      利查核;夜間當日值勤人員,非得戒護科長或督勤官許可,不得外
      出。
 (十一) 本所替代役男出入大門,應憑戒護科長或專員核准之請假登記簿
        第二聯,經核對無誤後始可放行。役男休假離所時,應將通用鎖
        繳交門衛保管,返所時領回。每週四夜間 6  時 (即 18 時) 至
        9 時 50 分 (即 21 時 50 分) 實施散步假,役男進入所內不得
        攜帶檳榔、酒類或其他違禁物品,如有檢查不實或隱匿不報情形
        一經查獲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二) 大門值勤人員值勤時,應提高警覺,隨時注意週遭狀況,做必要
        之查看與巡視,除有下列情形得於門衛室內站立值勤外,其餘時
        間均應站立於室外。
        1.雨天。
        2.夜間 11 時 (即 23 時) 起至翌日晨 5  時止,此段期間,並
          可比照舍房值勤規定,每 10 至 15 分鐘得坐椅子 3  分鐘,
          所坐之椅子以高腳椅為限。
 (十三) 嚴禁非本所之狗由大門進入所內活動,以防疾病傳染,如未落實
        管制,將議處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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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戒門勤務應注意事項︰
 (一) 凡進出戒護區之人員衣物,一律實施檢查。依據法務部 88 年 2
      月 5  日法 88 矯字第 003323 號函指示,除部長、法務部體系以
      外獲准進入之來賓,及依法執行公務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
      官、法官與隨同之書記官,以及「危機處理小組 (現稱靖安小組)
      」成員,法務部與高等法院檢察署督導長官至發生重大事故之監院
      所處理公務時,出入戒護區應免予接受檢查。其所攜帶之物品,如
      有影響戒護管理之虞者,應請其將物品暫放於置物櫃中,離去時取
      回。
 (二) 對於進、出人員及物品均應詳登姓名、進出時間、檢查結果等,其
      管制如下︰
      1.物品︰攜入物品、工具應詳加檢查並將品名、數量登記於簿冊管
        制;攜出之物品,應查驗是否與出門證記載相符,工具應詳予核
        對,如有不符,不得放行,並即報告中央台處理。
      2.收容人出入戒門須有戒護人員提帶,應詢明原因、核對身分及有
        關證明文件無誤後登載於簿冊,始准放行。監外作業收容人出門
        應檢查聯鎖、入門時亦應詳細登記及檢查有無攜帶違禁品。借提
        、戒護外醫及返家奔喪應詳予檢身及檢查戒具,並輔以金屬探測
        器檢查,以防藏匿兇器、刀片或其他足以開啟戒具等之危險品或
        違禁物品,檢查完畢後再交提解人員,請其進行複檢無誤後於簿
        冊簽名,以明責任。
      3.職員、戒護人員及替代役男均應配戴識別證,除上班或服勤所需
        物品外,不得攜帶行動電話、金錢進入戒護區,其他物品應依規
        定登記管制。戒護人員於服勤中,非經戒護科長許可,不得私自
        外出;其准外出者應持外出管制單,經查對無訛後始准放行。
      4.外賓進入戒門時,行動電話、金錢、皮包等有礙機關安全之物品
        ,應請其置放於置物櫃。本所特約醫師進出戒門為表尊重得免予
        檢身,但其所攜物品,如有影響戒護管理之虞者,應請其將物品
        暫放於置物櫃,離去時取回。
      5.非本機關職員及廠商因業務或工作上需要而准許進入者,須有相
        關業務人員陪同,並將姓名、進出事由與時間、檢查結果及陪同
        人員姓名詳細登載於簿冊。
 (三) 實施檢查時應注意禮節及態度。告知「對不起,請自動接受檢查」
      ,請進、出人員自動接受檢查,自行掀開口袋、外套、鞋帽、物品
      包裹、皮包及手提袋等,以供檢視查察。並輔以手提式金屬探測器
      實施檢查,檢查完畢後「謝謝配合,請進」。
 (四) 週一至週五職員上、下班時間 (上午 07:50、下午 17:50) ,由於
      進出人員頻繁,得將第 3  道電動門及外鐵門暫時開啟,並請中央
      台派員協助進行檢身及登記等工作,日勤同仁下班後,外鐵門應加
      第二道鎖 (鑰匙由中央台保管,收封後冬令 17:00;夏令 18:00
      領用,翌日上午 07:50  繳回) 嚴格管制人員進出。
 (五) 下午 6  時 (即 18 時) 日勤同仁下班後,值勤位置改於中控室,
      夜間進出戒門應確認身分始可開啟第一道門 (餐廳旁) ,待扺達第
      二道門再行開啟,第三道門亦同,嚴禁外鐵門與第三道門 (設金屬
      探測門位置) 同時開啟,以防挾持事件發生,進出人員仍應確實檢
      身。
 (六) 戒門關閉後,非督導勤務及勤務人員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
      求入內者,應報請戒護科長核准,始得放行。
 (七) 夜間如有外線電話應主動接聽,並注意電話禮節,遇有詢問一般事
      項應即告知,如詢及機關或其他職員之問題與個人不清楚事項時,
      應婉轉告知或請值班科員接聽,或請其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並將
      來電登記於簿冊,轉知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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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門勤務注意事項︰
 (一) 本所外門設置於八工場與明舍外,面對和平舍,為進入五、六教區
      重要關卡,日間派有專人值勤,夜間因人力不足及進出之人、車較
      少,於十八時後改採機動派遣。外門設對開大鐵門一道供車輛進出
      ,小門一道供人員進出,進出者須經戒護科長核准,始得通行。
 (二) 勤務交接 (代) 時,應清點裝備 (包含鑰匙、無線電對講機、有線
      電話) ,並將由該門進入而尚未離開之人、車及重要事項一併交接
      清楚,向中央台回報。
 (三) 經核准進出之人員、車輛應登記於日誌簿,並詳加檢查,進入人員
      攜帶之物品應請確實登載。
 (四) 收容人進出八工場及五教區,應核對提單並有戒護人員提帶,始可
      通行;炊場、合作社收容人送餐及開水,應予檢身,以防夾帶違禁
      物品。
 (五) 廠商車輛載貨進入,先將廠商名稱、駕駛姓名及送入物品之種類與
      數量登記於簿冊,再詳予檢查無訛後,始得放行。車輛進出之順序
      為先出後進。
 (六) 本所車輛進入五教區及八工場,於接獲中央台通知後,始得開啟鐵
      門;職員或外賓進出外門應有戒護科長以上長官陪同。
 (七) 開門前應注意有無收容人在附近逗留,以防其衝出,如遇於技訓區
      禮堂舉辦大型活動 (如懇親、專題演講、教化活動) 時,人員、車
      輛進出頻繁,於開啟鐵門時,更應提高警覺,加強門禁管制。
 (八) 如有收容人或五教區派遣收容人於和平舍前修剪花草樹木等環境整
      理工作時,應與現場之戒護人員或五教區科員聯繫,先行停工,帶
      回教區,始可開啟鐵門,俟鐵門關妥再恢復工作。
 (九) 前項收容人進行花草樹木修剪時,門衛管理員應主動協助戒護,並
      隨時與五教區、中央台保持聯繫,如遇收、開封時間車輛進出,應
      暫緩開啟鐵門,待收容人開、收封完畢,始得開啟。
 (十) 勤務結束前,應查看門鎖是否確實上鎖,並將鑰匙繳回中央二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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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遇 SARS 防疫期間應對進出人員量測耳 (額) 溫,入所人員如體溫有
    超過 38 度者,應告知為共同防疫,不許其進入並請其儘速就醫,體
    溫量測結果應登記於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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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勤時,不得瞌睡、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等有關違
    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關
    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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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