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偵辦機制
一、第一類地方檢察署應成立包括查緝網路、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之「打擊
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得由機動專組、肅竊專組、查緝不法藥物小組
等負責或與其他專組結合),並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召集人,負責
對外聯繫;其餘各地方檢察署應考量人力調配,自行決定是否成立專
組、結合其他專組或指定二至三名專責檢察官辦理。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督導、調度、協調、聯繫及支援各地方檢察署偵辦打擊民生犯罪案
件。
(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
警政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
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三)臺灣高等檢察署協商前揭相關機關或團體,分別設置單一聯絡窗口
,進行橫向聯繫。
(四)各地方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所需其他單位配合事項或
偵辦困難之處,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解決
者,向本小組提出需求,由本小組協調各相關機關聯絡窗口予以協
助或派員支援。
(五)各相關機關或團體於發現可疑涉及民生犯罪之個案時,宜逕洽各轄
區地方檢察署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若涉及跨越轄區之案件,
宜聯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聯絡窗口後,由該署指定主辦之檢察
署。
(六)臺灣高等檢察署應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專案會議,必要時得指
派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人員,或邀請其他
相關消費者保護機關、民間團體派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