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19 條及法務部 91 年 8 月 30 日法矯決字第 0910902006 號函辦理。
二、本監替代役役男對其獎懲案件或涉及其本人權益事項之決定不服時, 得於知悉決定之日起 30 日內,向本監替代役役男獎懲及申訴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提出申訴。
三、本會置委員 9 人,任期 1 年 (當年元月 1 日至 12 月底止) , 連選得連任之,其名額分配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 、委員 6 人由典獄長指派,並指派 1 人為主席。 (二) 、另委員 3 人由本監替代役役男互選產生。
四、本會委員依前條規定產生後由典獄長聘任之。 指派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人選由遞遺者接任,選舉委員由候補依 序遞補,任期以補足出缺委員未滿之任期為止。
五、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 3 分之 2 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但評議結論及評議書之決議,應經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六、申訴人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敘明事實理由,聲請與申訴案件有利害關 係之委員應迴避。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 迴避者主席得經委員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七、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之姓名、年齡、單位、職稱、連絡電話、申訴事 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八、本會開會時得通知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人到會說明。
九、本會之評議及表決過程,出列席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十、本會依評議之結論,應記載評議之結論、事實、理由,如有建議補救 措施者,並應提出具體建議,函復申訴人。
十一、本要點經本監監務委員會議通過,並經 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