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延聘教誨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依據:法務部 93 年 11 月 24 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4396 號函辦理
    。
貳、目的:
一、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推動矯正機關教化、輔導業務。
二、鼓勵民間參與志願服務,吸納社會資源轉換為矯正服務資源。
三、落實志願服務法之精神,廣泛運用志工,俾提昇矯正機關教化品質。
參、資格、任期:
一、凡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學識豐富,對教化、輔導
    工作富有熱忱者。
二、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肆、服務時間:
    原則上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時至十一時,下午十三時三
    十分時至十六時,須配合本所之作息,並依本所所排定之時間服務。
    惟於夜間或星期例假日入所服務,須經機關之特別許可。
伍、服務內容:
    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新知之介紹。
四、法治教育之宣導。
五、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六、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七、出所就業輔導。
八、其他有關教誨、教育之事項。
陸、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需接受志願服務法規定之教育訓練,包括基礎教育訓練與特
    殊教育訓練。完成前項訓練後,由本所造冊呈報法務部,核發志願服
    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二、曾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完成基礎訓練者,得
    持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認證後,視同完成前項基礎教育訓練。
柒、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一) 接受足以擔任教誨志工之教育訓練。
 (二) 獲得從事教誨輔導之完整資訊。
 (三)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四) 參與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五) 確保其在適當安全與衛生條件的環境下從事服務工作。
二、義務:
 (一)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 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2.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物品,如經機關同意者,得對其提供書籍或
        其他用品。
      3.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本所管教人員聯繫。
      4.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5.未經機關許可,不對外發表與本所或本所收容人有關之資料。
 (三) 接受本所訂定規章之規範與指導。
 (四) 參與本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五)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六) 妥善保管本所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捌、管理與考核:
一、由運用單位主管負責,對教誨志工出勤狀況,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並
    規範其自我管理,以促進教誨志工與運用單位之協調合作,使其積極
    投入服務工作。
二、運用單位應隨時考核教誨志工之服務情形,如有不適任或違反相關應
    遵守之規範,影響聲譽者,立即停止其服務,收回志願服務證,並報
    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依規定表揚
    之。
玖、教誨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拾、每位教誨志工加入時,本所將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相關
    保險事宜。
拾壹、辦理志願服務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拾貳、有關延聘教誨志工志願服務,除本計畫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志願服
      務法之相關規定。
拾參、本計畫經所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