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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延聘教誨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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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管理與考核:
一、由運用單位主管負責,對教誨志工出勤狀況,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並
    規範其自我管理,以促進教誨志工與運用單位之協調合作,使其積極
    投入服務工作。
二、運用單位應隨時考核教誨志工之服務情形,如有不適任或違反相關應
    遵守之規範,影響聲譽者,立即停止其服務,收回志願服務證,並報
    請法務部核准後解聘;服務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依規定表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