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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延聘教誨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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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需接受志願服務法規定之教育訓練,包括基礎教育訓練與特
    殊教育訓練。完成前項訓練後,由本所造冊呈報法務部,核發志願服
    務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二、曾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完成基礎訓練者,得
    持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所認證後,視同完成前項基礎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