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1.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2.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3.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分
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4.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
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 06-2158730 取銷預約;未依預約日
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
內暫停受理預約。
5.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
6.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每月第一週假日接見及連續假期接見。
7.本注意事項提經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各組室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