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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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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約接見時間:
    1.請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
    2.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09:00 至 11:00 時,下午 14:00 至 16
      :00  時止。
    3.每月第一週假日接見及連續假期接見 (另行公告) 不受理電話預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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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及接見次數:
    1.一般收容人之接見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受觀察
      勒戒人之接見以與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
      達一次以上者 (接見卡內有紀錄者) 。
    2.一般收容人接見次數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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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線電話號碼:06-215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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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話預約名額:
    每日電話預約接見十個梯次,每一梯次限一個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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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日電話預約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9:10
    第二梯次  09:40
    第三梯次  10:10
    第四梯次  10:40
    第五梯次  14:10
    第六梯次  14:40
    第七梯次  15:10
    第八梯次  15:40
    第九梯次  16:10
    第十梯次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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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話預約接見注意事項:
    1.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2.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3.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 (身分
      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 ,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4.完成預約手續,如家屬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前來辦理接見,應於
      預約日之前一上班日,撥打 06-2158730  取銷預約;未依預約日
      期前來辦理接見半年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
      內暫停受理預約。
    5.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
    6.電話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每月第一週假日接見及連續假期接見。
    7.本注意事項提經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各組室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