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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績優教誨志工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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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十一點訂定
    之。
二、擔任教誨志工一年以上,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表揚:
(一)輔導特殊個案,助其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致力宗教宣導活動,幫助收容人穩定情緒、淨化心靈,著有成效者
      。
(三)每月至少參與三次以上教化、輔導活動者。
三、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推薦:
(一)核定容額一千人未滿者,至多一人。
(二)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者,至多二人。
(三)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三千人未滿者,至多三人。
(四)核定容額三千人以上者,至多四人。
    推薦前項人員,應詳實列舉具體優良事蹟,造具推薦表(如附件),
    於每年年終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複審。
    曾獲選表揚之教誨志工,除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最近三年內不得再
    予推薦。
四、複審由本署複審小組以會議方式進行審議,開會時應有過半人數出席
    ,從各機關推薦名單中擇優選出績優教誨志工,每年度以十名為原則
    。
五、複審小組由本署副署長、主任秘書、各組組長、秘書室主任、人事室
    主任及政風室主任組成,由副署長之一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
    並將結果報請署長核定。
六、各機關對所推薦之人選,在本署核定前,如有不適任之情事發生時,
    應儘速報請撤回。
七、經本署核定之績優教誨志工,由本署於每年元月擇期集中表揚,除頒
    發獎牌及紀念品外,其事蹟並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廣為宣揚;所需經費
    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