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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績優教誨志工表揚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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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第二點表揚標準者,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推薦:
(一)核定容額一千人未滿者,至多一人。
(二)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者,至多二人。
(三)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三千人未滿者,至多三人。
(四)核定容額三千人以上者,至多四人。
    推薦前項人員,應詳實列舉具體優良事蹟,造具推薦表(如附件),
    於每年年終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複審。
    曾獲選表揚之教誨志工,除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最近三年內不得再
    予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