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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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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
    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規定及程序。
二、民眾以書面 (含傳真、電子郵件) 陳情 (抱怨) 者,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 各組、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列管
      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組、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二) 各組、室承  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組、室者,得轉接副所長室處理,陳情 (抱怨) 
    事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
    繫方式。
四、民眾親至本所陳情 (抱怨) 相關問題者,受抱怨之相關業務主管利用
    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
    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組、室人員共同處理,並
    由主辦業務組、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
    民眾親至本所抱怨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五、研考單位對各組、室處理之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紀錄具體抱怨事
    項、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六、各組、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後,至本所研考單位解
    除列管。
七、民眾陳情 (抱怨) 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抱怨人,
    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
    遲一週內辦結。
八、研考單位彙整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及處理改善情形,按月製表貼於
    公布欄及網頁公布民眾週知。並於年度結束後,針對各案件加以檢討
    分析及改進。
九、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