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2
二、民眾以書面 (含傳真、電子郵件) 陳情 (抱怨) 者,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 各組、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列管
      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組、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二) 各組、室承  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