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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家屬參訪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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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為配合法務部推動創新業務措施「揭開矯正機關神秘面紗,全
    面開放收容人家屬參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法務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法矯字第○九三○九○二九四七
    號函。
三、承辦單位:
 (一) 秘書室負責督導及協調科室間作業流程配合事項。
 (二) 戒護科負責公告當月預定參訪時間、參訪人員引導、身分核對、物
      品保管、安全維護及座談會之召開。
 (三) 作業、調查、教化、衛生等科負責辦理本身業務有關之矯正成果展
      示並指派專人負責解說事宜。
 (四) 總務科負責安全檢查女性員工支援、茶水、物品供應等事項
四、參訪對象:
 (一) 本監收容人家屬 (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 三人為限。
 (二) 社會各界,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人、學校教師、媒體
      、民意代表及企業界等關心犯罪矯正工作者。
五、實施方式:
 (一) 以各教區輪流及最近一個月未曾違規之一級收容人家屬優先方式辦
      理,
 (二) 每月至少辦理一次。
 (三) 如遇本監懇親活動時配合擴大辦理
 (四) 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參訪之時間。
 (五) 發函通知收容人家屬。
 (六) 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
 (七) 參訪完畢後召開座談會。
六、績效目標:參訪人數為年度平均收容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七、成效檢討:
 (一) 成立收容人家屬參訪督導小組,由副典獄長或秘書擔任召集人,作
      業、調查、教化、總務、衛生、戒護科長為小組成員,並於每年六
      月及十二月中旬召開檢討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如另有必要,亦得
      隨時召開會議。
 (二) 成效檢討完畢後依規定將執行情形 (含前項之檢討會議紀錄及每月
      座談紀錄) 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陳報  法務部核備。
八、本要點經陳 典獄長核可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