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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家屬參訪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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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式:
 (一) 以各教區輪流及最近一個月未曾違規之一級收容人家屬優先方式辦
      理,
 (二) 每月至少辦理一次。
 (三) 如遇本監懇親活動時配合擴大辦理
 (四) 每月初公告當月預定參訪之時間。
 (五) 發函通知收容人家屬。
 (六) 指派專人負責各項陪同及解說事宜。
 (七) 參訪完畢後召開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