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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收容人家屬參訪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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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單位:
 (一) 秘書室負責督導及協調科室間作業流程配合事項。
 (二) 戒護科負責公告當月預定參訪時間、參訪人員引導、身分核對、物
      品保管、安全維護及座談會之召開。
 (三) 作業、調查、教化、衛生等科負責辦理本身業務有關之矯正成果展
      示並指派專人負責解說事宜。
 (四) 總務科負責安全檢查女性員工支援、茶水、物品供應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