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方式:
(一) 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為每月第三星期之星期二上午十時,並
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參訪次數並另行公告。
(二) 每月底公告 (含本所網頁) 次月預定開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接見
登記室人員,應配合以跑馬燈、廣播,使接見家屬知悉。
(三) 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參訪申請單」 (如附件一) 後,得併同辦理接
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為便於解說,每
次參訪人數以三十人為限,登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 開放參訪當日,參訪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引導參訪。
(五) 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仍依應規定暫放接見室保管箱。
(六) 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相關人士依申請函辦理參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