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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開放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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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廿三日法矯字第 0930902947 號函規
    定,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參訪對象:
 (一) 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即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屬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但外國人不在此限。) 
 (二) 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
      人、學校教師、媒體及企業界等。
三、實施方式:
 (一) 每月辦理一次為原則,時間為每月第三星期之星期二上午十時,並
      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參訪次數並另行公告。
 (二) 每月底公告 (含本所網頁) 次月預定開放參訪之日期及時間,接見
      登記室人員,應配合以跑馬燈、廣播,使接見家屬知悉。
 (三) 收容人家屬於填妥「參訪申請單」 (如附件一) 後,得併同辦理接
      見登記,提交接見登記人員,俾利縮短審核流程;為便於解說,每
      次參訪人數以三十人為限,登記額滿後,當月不再受理。
 (四) 開放參訪當日,參訪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接見室等候,由本
      所人員統一引導參訪。
 (五) 參訪者進入戒護區應經檢查,並以身分證明文件由檢查站審核後換
      證,不得攜入戒護區之物品,仍依應規定暫放接見室保管箱。
 (六) 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相關人士依申請函辦理參訪。
四、參訪流程:
    1.報到並核對身分 (接見室) 。
    2.辦理個人財物保管 (接見室) 。
    3.由解說人員引導入所參觀。
    4.座談會 (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
    5.賦歸。
五、收容人家屬參訪須服裝整齊 (不准穿拖鞋) 、保持肅靜,未經許可不
    得攝影,並禁止與收容人交談或傳遞物品。未成年人、酗酒人或病人
    ,禁止參訪。
六、收容人家屬參訪座談會由秘書主持,戒護科負責家屬參訪之引領、秩
    序維持,總務科負責座談會場地整理、準備茶水、拍照攝影與座談會
    記錄,秘書室並得視情形指派政風室、技能訓練科、教導科、調查分
    類科派員會同協助辦理家屬參訪之引領及解說事宜。
七、本實施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