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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開放參訪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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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訪對象:
 (一) 收容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即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屬
       (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
      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但外國人不在此限。) 
 (二) 關心犯罪矯正工作之適當人士,諸如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觀護
      人、學校教師、媒體及企業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