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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核減課程及作業分數計算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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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保障身心狀況異常,但不得為和緩處遇之累進處遇收容人權
    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得核減課程者如左:
 (一) 衰老殘廢、行動不便者:領有殘障手冊或相關證明或經由管教小組
      確認者。
 (二) 精神耗弱、智能低下者:具有相關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或
      經由管教小組經一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者。
 (三) 患有隱性疾病者 (如心臟病、坐骨神經痛) :具有最近六個月內該
      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
參、實施辦法:
    經收容人提出報告後,由管教小組確認 (必要時需會衛生科) ,達減
    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到場說明酌訂減課程數量,提報和緩處遇小
    組會議審核作成紀錄陳  核後實施。
肆、作業分數計算方式
 (一) 參酌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卅九條辦理,其計算方式
      如下:
      最高作業分數一半+最高作業分數一半×經減後作業課程  標準作
      業課程
 (二) 經減課程後,最高作業分數不得超過三.五分。
伍、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