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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核減課程及作業分數計算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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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得核減課程者如左:
 (一) 衰老殘廢、行動不便者:領有殘障手冊或相關證明或經由管教小組
      確認者。
 (二) 精神耗弱、智能低下者:具有相關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或
      經由管教小組經一個月以上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者。
 (三) 患有隱性疾病者 (如心臟病、坐骨神經痛) :具有最近六個月內該
      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或本所衛生科醫師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