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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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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收入所除有特殊原因外,頭髮一律略作修剪;特殊原因乃指有具體
    證明剪髮對其出所後生活有重大妨礙者 (入所需檢附報告並於一週內
    提出證明) 。
二、新收頭髮之修剪長度可及肩。
三、入所後,各場舍主管於每月月初詢問同學意願,依其意願利用作業空
    檔或其他適當時間安排剪髮。
四、女所收容人頭髮以整齊、清潔為原則,過長則需綁髮,不可披頭散髮
    或散亂不整。
五、若有特殊原因如頭蝨、皮膚病等衛生或健康考量,則視情況予以修剪
    。
六、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