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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第 1 條
一、新收入所除有特殊原因外,頭髮一律略作修剪;特殊原因乃指有具體
    證明剪髮對其出所後生活有重大妨礙者 (入所需檢附報告並於一週內
    提出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