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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看守所女所收容人剪髮要點 第 1 條
一、新收入所除有特殊原因外,頭髮一律略作修剪;特殊原因乃指有具體 證明剪髮對其出所後生活有重大妨礙者 (入所需檢附報告並於一週內 提出證明) 。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第 1 條
一、新收入所除有特殊原因外,頭髮一律略作修剪;特殊原因乃指有具體 證明剪髮對其出所後生活有重大妨礙者 (入所需檢附報告並於一週內 提出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