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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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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矯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與對服勤單位及役
      男實施督導考核等事項。
(三)本部指定若干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四)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服勤單位)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務
      。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役男之服勤單位如下:
(一)本部所屬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
      矯正學校、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二)其他依本部推動替代役(矯正役)專案小組決定之矯正機關。
四、新進役男應實施二週以上之專業訓練(含實習)。
五、役男之專業訓練結束前,其專業訓練單位應依缺額及役男之分發成績
    、意願,公開辦理分發作業分配服勤單位。
  前項分發成績應將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列入,其所占比例不得低於計算
    基準百分之四十。
  服勤單位應按月繕造役男在役報表報本部備查。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梯次結訓後繕造役籍管理名冊及訓練成果函送本
    部。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一週以上之職前講習,並實施在職
    訓練。
  服勤單位應訂定役男生活作息時間表,並於日間非服勤時間安排在職
    訓練課程及其他正當活動。
七、役男管理幹部之選訓,由服勤單位報本部審查後,由矯正人員訓練所
    或矯正機關施予一週以上之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由本部逕予核定
    或遇缺再由服勤單位報本部核定為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服勤單位得檢具事證,陳報本部解除其職務。
八、役男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由矯正人員訓練所或矯正機關統
    一規定;役男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定。
  役男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九、役男之專業輔助性工作,勤務如下:
(一)輔助安全警戒勤務:如協助崗哨、門衛、中央門、巡邏、安全監視
      、監聽、檢查站、外接見室、工場及舍房安全檢查等相關勤務。
(二)助勤勤務:如協助工場、舍房、炊場、合作社、外役隊、運動、集
      會、沐浴、接見提帶、外醫、看病等相關輔助勤務。
(三)特殊專長及文書勤務:如協助水電、土木、電腦、技訓指導、協助
      辦理保管名籍、炊事等勤務。
  重要戒護助理勤務需遴選役男管理幹部、役男管理幹部儲訓班結業或
    表現優良擬提報役男管理幹部儲訓班受訓之役男擔任。
十、役男之一般性行政工作,勤務如下:
(一)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二)協助值勤、門禁警衛、維護機關安全、防護及管制有關業務。
(三)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四)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五)協助機關資訊系統、資料管理、網頁及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文等
      相關資訊維護與管理工作。
(六)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七)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八)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九)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
(十)辦理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性勤務。
十一、役男之服勤時間,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
      延長之,延長服勤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不另發給加班
      費。
      役男自每日十八時起,連續值勤四小時以上者,依規定核發夜點費
      。
      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
      停止輪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役男輪休方式,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
      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十二、服勤單位應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並照表實施。但有臨時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奉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
      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並按時數
      累計八小時折算扣抵輪休一日。
十三、役男服勤時,除應遵循服勤單位相關勤務規定外,尤應恪遵下列守
      則:
  (一)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
        罵之行為。
  (二)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
  (三)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
  (四)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五)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六)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七)服勤時,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
  (八)佩戴警棍或槍械應悉心維護,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
  (九)恪遵服勤單位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十四、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勤前實施勤前教育,服勤時實施勤務督導。
十五、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監督長官臨時規定穿著工
      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原則同矯正人員,並按需要配備之。
十六、役男之制服,除識別標誌外,比照「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服制
      要點」規定辦理,停役、提前退役或服役期滿時應全數繳回。
十七、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符合第九點之輔助性工作
      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十八、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集中住宿於服勤單位為原則,因家庭因素可返家住宿
        。
      服勤單位應善用機關資源,改善役男讀書環境及文康設施,並提供
      役男良好的居住品質。
十九、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或外包
        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公布經費收支情形,以昭公信。
二十、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服勤單位並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與役期
      分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部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於服役期滿時轉頒予役男。
二十一、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於役男役籍
        表。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
        考核,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
二十二、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一週內或補(換)發役男身分
        證時,登載註記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校
        正;且於役男退(停)役時回收並逕予銷毀。
二十三、服勤單位應對所屬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心理諮
        商及輔導,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役男。各級主管人員或管理
        幹部疏於督導管理致生事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服勤單位應積極輔導役男適應矯正機關環境,建立正確服役觀念
        。
二十四、役男之平時考核由監督長官負責,對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
二十五、集中住宿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不得喧嘩,保持內務整潔,並擔
        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內不得私接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
        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六、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得考量機關特性,於每月二十五日前,
        規劃次月晚餐後至就寢前適當之活動,公布實施。
二十七、為激勵服勤役男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服勤單位應實施勤(
        業)務督導。
        勤(業)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矯正人員
        有關規定。
二十八、役男准假權責,由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業務需要定之。
        有關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
        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辦理。
二十九、服勤單位辦理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役男之獎懲。
三十、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
        記過:由專業訓練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
        核處。
  (二)罰薪:由專業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
        內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專業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於十日內核定,並於
        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
      法提出申訴。
三十一、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
          :由服勤單位核處;必要時,得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處。
    (二)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週內
          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於十日內核定,並於一
          週內送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前項獎懲對象及方式,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辦理。
        役男不服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者,得依替代役役男獎懲
        辦法提出申訴。
三十二、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並注重時效
        原則辦理。
        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矯正人員有關規定
        。
三十三、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
    (一)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特殊困難請調條件,適用內政部訂頒之「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
          請調原則」及「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
          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之規定辦理。
    (三)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是否
          擔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四)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
          停止遷調。
    (五)請調以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
          時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申請變更或撤銷。
        本部核定服勤單位陳報之役男請調案件後,應併副知內政部。
三十四、役男之服勤單位,本部得因應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主管機關得因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
        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三十五、本部及服勤單位應設立申訴管道,對役男陳情、申訴案件,應積
        極查處,並對申訴(陳情)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