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役男服勤時,除應遵循服勤單位相關勤務規定外,尤應恪遵下列守
則:
(一)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
罵之行為。
(二)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
(三)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
(四)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五)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六)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七)服勤時,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
(八)佩戴警棍或槍械應悉心維護,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
(九)恪遵服勤單位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