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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未參加作業之作業成績核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0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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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參酌法務部 70 年 4  月 14 日(70)監字第 4785 號函示訂
    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未參加作業者,並遵照部令規定從實核給受刑人成績分數
    ,以免浮濫之宗旨。
三、未參與作業之受刑人,其成績考核標準規定如左:
(一)除參加作業時受傷、生病者外,因身心狀況經醫師診斷須暫時療養
      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以 2  分計算。
(二)拒絕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三)因違規受懲罰於考核期間,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四)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之受刑人,於移入新收考核期間
      ,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作
      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或未指定作業時改為自習者,其每月作業
      分數依舍房主管所填列之收容人獨居(舍房)作業生活環境考評表
      (如附件),據以參酌其個人整潔、勤惰及衛生情狀核給 2.5  至
      3.5 分。
(六)依部頒於 100  年 1  月 5  日實施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
      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須隔離加強考核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
      記分。
四、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本要點實施前已
    得作業成績分數,不得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