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扣款要點依據法務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法八十九矯字第○○一一 三號函規定訂定之。
二、預扣作業於受戒治人進入第三階段 (社會適應期) 課程開始時由教化 科繕造名冊交由保管股辦理之。
三、預扣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玖仟元,承辦人員得視受戒治人實際在所 天數,核算應繳費用後以不超過其應繳費用額度內辦理預扣,以免因 溢扣而必須辦理退費情形發生。
四、若戒治人保管金不足玖仟元,除保留壹仟元以下購買生活必需品外, 其餘全數扣繳,並將所預扣款額解繳 國庫。
五、預扣金額未達玖仟元之受戒治人仍然繼續限制購物,待保管款累積至 玖仟元以上 (含預扣部分) 再取消購物之限制。
六、本要點提報所務會議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