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4: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戒治所預扣受戒治人戒治費用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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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扣款要點依據法務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法八十九矯字第○○一一
    三號函規定訂定之。
二、預扣作業於受戒治人進入第三階段 (社會適應期) 課程開始時由教化
    科繕造名冊交由保管股辦理之。
三、預扣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玖仟元,承辦人員得視受戒治人實際在所
    天數,核算應繳費用後以不超過其應繳費用額度內辦理預扣,以免因
    溢扣而必須辦理退費情形發生。
四、若戒治人保管金不足玖仟元,除保留壹仟元以下購買生活必需品外,
    其餘全數扣繳,並將所預扣款額解繳 國庫。
五、預扣金額未達玖仟元之受戒治人仍然繼續限制購物,待保管款累積至
    玖仟元以上 (含預扣部分) 再取消購物之限制。
六、本要點提報所務會議奉核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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