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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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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遵守時間到場實習,不得遲到早退。
二、實習時,不得攜帶與實習無關之物品進入工場。
三、應準時依指定位置就位,未經准許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崗位。
四、實習場所內應絕對服從授課指導,保持肅靜,認真實習,不得嬉戲。
五、除依規定或經許可者外,非實習時間,不准擅自進入實習場所。
六、實習時,凡未經許可,不准擅自使用與實習無關之機工具和設備,以
    免招致毀損或受傷,違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如有毀損者,依規定賠償
    。
七、所有實習設備、器材、工具、材料之使用或領用,依各工場之規定辦
    妥手續,借到或領到後,詳加檢查,以免損壞或短少而推卸責任,並
    須注意愛護與保養,如有故意損壞或遺失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及賠償
    。
八、實習時,應穿著規定之服裝,並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具,以保安全。
九、實習時,應嚴遵一切安全規定,以確保人員、設備、廠房之安全。
十、實習場所應注意整潔,實習完畢後,須負責清掃工場,並關閉水電、
    門窗。
十一、實習完畢應依授課之指導,負責機工具之清點、整理與保養。
十二、實習日誌,由指定學生按規定填寫,並於每天按時呈送技訓科簽閱
      。
十三、每一單元實習完成時,應填寫實習報告,送繳授課指導批改評分。
十四、實習中,如遇長官貴賓巡視時,由工場主管向長官貴賓行舉手禮,
      學員照常上課,若長官貴賓垂詢時,學員應立正答話,問畢後說聲
      『謝謝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