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7
七、所有實習設備、器材、工具、材料之使用或領用,依各工場之規定辦
    妥手續,借到或領到後,詳加檢查,以免損壞或短少而推卸責任,並
    須注意愛護與保養,如有故意損壞或遺失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及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