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祕字 第 1000100012 號函修正名稱;刪除第 15 點條號;並自一百年一月一 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訓科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事項;新 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技能訓練班受訓學員工場實習注意 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岩技所秘 字第 11201000430 號函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