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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榮譽導師及志工入所輔導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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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入戒護區 (中央門) 必須提出證件自動接受檢查。
二、不得攜帶手機、檳榔、香煙、酒、賭具及其他危害戒護安全 (法令禁
    管持有) 之物品進入戒護區。
三、不得攜帶照相機、V8等攝影器材進入戒護區 (如業務需要必須經教導
    組長允許) 。
四、入所輔導少年時,不得為少年傳遞信件或口信以免觸犯刑責。
五、入所輔導少年時如欲送少年物品,須經管教人員同意並檢查始可給予
    少年,嚴禁私下給予少年任何物品。
六、少年如有提出要求,請詢問導師瞭解所提請求之正當性,切莫遭到少
    年利用。
七、本注意事項提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後實施,停止適用或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