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進入戒護區 (中央門) 必須提出證件自動接受檢查。
2
二、不得攜帶手機、檳榔、香煙、酒、賭具及其他危害戒護安全 (法令禁
    管持有) 之物品進入戒護區。
3
三、不得攜帶照相機、V8等攝影器材進入戒護區 (如業務需要必須經教導
    組長允許) 。
4
四、入所輔導少年時,不得為少年傳遞信件或口信以免觸犯刑責。
5
五、入所輔導少年時如欲送少年物品,須經管教人員同意並檢查始可給予
    少年,嚴禁私下給予少年任何物品。
6
六、少年如有提出要求,請詢問導師瞭解所提請求之正當性,切莫遭到少
    年利用。
7
七、本注意事項提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後實施,停止適用或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