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8:00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
一、進入戒護區 (中央門) 必須提出證件自動接受檢查。
二、不得攜帶手機、檳榔、香煙、酒、賭具及其他危害戒護安全 (法令禁
    管持有) 之物品進入戒護區。
三、不得攜帶照相機、V8等攝影器材進入戒護區 (如業務需要必須經教導
    組長允許) 。
四、入所輔導少年時,不得為少年傳遞信件或口信以免觸犯刑責。
五、入所輔導少年時如欲送少年物品,須經管教人員同意並檢查始可給予
    少年,嚴禁私下給予少年任何物品。
六、少年如有提出要求,請詢問導師瞭解所提請求之正當性,切莫遭到少
    年利用。
七、本注意事項提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後實施,停止適用或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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