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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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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機關安全,落
    實值班制度,特訂定本督勤作業要點。
二、督勤對象為本分署駐衛警察。
三、本要點所稱之值班人員係指第二點所訂值勤人員。
四、人員編組:
(一)督勤人員由本分署秘書室及政風室編組輪流擔任。
(二)督勤人員不支給任何費用,如參與或協助處理事故,得報領加班費
      。
五、督勤作業方式採書面督勤及實地督勤併行,書面督勤為每週查核本分
    署駐衛執勤人員記事簿,實地督勤每月應辦理二次以上。
六、督勤注意事項:
(一)每日督勤不限次數。
(二)遇國家慶典(如十月慶典)、專案工作(如春安工作)、全國或地
      方重大事務(如選舉、天然災害)、重大緊急危安事件(如群眾、
      破壞、危害等事件)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指示交辦重要工
      作等,於前述工作之重點期間應加強督勤。
(三)實地督勤可採現場或電話督勤;其中電話督勤部分,受話方應為警
      衛室分機。
(四)實施督勤時,應查察值班人員是否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有關規定及
      本分署「駐衛警察執勤注意事項」等確實值班。
(五)督勤期間如遇本分署發生危安等事故,應適時協助值班人員處理。
(六)各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執行情形。
(七)分署長交辦事項執行情形。
七、行政事項:
(一)發現值班人員違規(紀)行為,督勤人員應填報於督勤記事簿,俾
      利查察追究責任;如屬重大違規(紀)情事,應立即通報秘書室主
      任及政風室主任處理。
(二)督勤記事簿應於督勤後之次一上班日陳送分署長核閱。
(三)督勤記事簿由政風室負責製作(格式如附件),督勤人員應記載下
      列事項:
      1.督勤時間及實地督勤方式。
      2.值班人員在勤情形。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交辦或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等執行情
        形。
      4.其他重要異常情事。
(四)事故發生時,為掌握時效性,有關通報事宜仍由值班人員負責。
八、行政支援事項由秘書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