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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督勤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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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事項:
(一)發現值班人員違規(紀)行為,督勤人員應填報於督勤記事簿,俾
      利查察追究責任;如屬重大違規(紀)情事,應立即通報秘書室主
      任及政風室主任處理。
(二)督勤記事簿應於督勤後之次一上班日陳送分署長核閱。
(三)督勤記事簿由政風室負責製作(格式如附件),督勤人員應記載下
      列事項:
      1.督勤時間及實地督勤方式。
      2.值班人員在勤情形。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長交辦或重點期間應注意事項等執行情
        形。
      4.其他重要異常情事。
(四)事故發生時,為掌握時效性,有關通報事宜仍由值班人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