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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招待所借用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
| 圖表附件: | |
一、本監招待所之借用,以公務優先借用為原則,並提供法務部所屬矯正
機關同仁暨本監同仁親友旅遊住宿之用。二、本監提供招待所一間,借用期限以三日為限,必要時得續借一次。
三、申請人應先填寫申請單,可向本監傳真 (02-24651149) 或以電話聯
絡 (02-24651146) 之方式申請。四、經核可後向總務科領取鑰匙,入住時間為一五:○○至一七:三○,
退房時間於每日十二:○○時前辦理,退房時請將鑰匙繳還總務科,
並清點招待所之物品;如遇假日或夜間住宿 (退房) 時,請向督勤官
領取鑰匙或繳還鑰匙。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招待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
主動向總務科反應,並查明責任歸屬,否則自行負責。六、招待所內之公有傢俱、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愛惜使用。
八、招待所內外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九、住宿人應節約水電,離開時請檢查水龍頭、瓦斯、冷氣、電視或其他
電源是否關閉。十、遇天災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從本監人員疏散或勸告,採取緊急措
措施以策安全。十一、住宿人違反前述要點者,喪失其日後申請住宿之權利,並簽報申請
人服務機關議處。十二、本要點奉 典獄長核可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